月湖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鹰潭市月湖区三号椰餐饮店)

发布时间:2026-03-04

月人社监罚告字〔2025〕114

 

鹰潭市月湖区三号椰餐饮店

经调查,在保障员工工资支付上,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违法拖欠员工2025年9月至11月江珍工资6397元、李晓蝶工资9026元、彭思彤工资4483元等3人工资共计19906元。经我局要求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行政处罚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月湖区经济大厦5楼524室

联系人:石雯萍                    电话: 0701-6221289

 

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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