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西鸿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28

月人社监令字〔2026〕10号

江西鸿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鹰潭市月湖区麗枫酒店室内改造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1. 责令你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你单位应当在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鹰潭市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石雯萍             联系电话:0701-6221289

月人社局地址:鹰潭市月湖区经济大厦524室

 

 

 

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428日    

1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西鸿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